关于批准食品添加剂核黄素5'—磷酸钠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(质检食监函〔2012〕159号)

发布日期:2012-09-24浏览次数:35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,各有关检验机构:     

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(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、第130号),现决定如下:     

批准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(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)。     

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,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     

一、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,不得超范围检验。     

二、在总局指导下,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,准确、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。     

三、未经总局批准,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。     

四、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,要进行深入研究,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。     

五、在检验工作中,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,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,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,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。     

特此通知。        

质检总局食品司     

2012年9月21日